一、 总则
1.1 迷你门户是一项让第三方网站服务商的内容出现在腾讯QQ/TM客户端的服务,QQ/TM用户可以在腾讯的迷你门户中心或者任何出现服务商迷你门户标签(按钮)的位置,把所关注的迷你门户一键添加到QQ/TM客户端,网站服务商亦可以通过迷你门户向QQ/TM用户传递网站资讯和服务(以下简称迷你门户服务)。
1.2 本服务条款是腾讯的迷你门户服务商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
1.3 重要须知: 腾讯在此特别提醒,服务商欲使用迷你门户服务与腾讯进行合作,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本服务条款中各条款。请服务商审阅并接受或不接受本服务条款。如服务商不同意本服务条款及/或随时对其的修改,则应主动放弃与腾讯公司进行迷你门户业务合作。服务商的合作行为将被视为服务商对本服务条款全部的完全接受,包括接受腾讯对服务条款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
1.4 这些条款可由腾讯随时更新,且毋须另行通知。腾讯迷你门户服务商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更, 腾讯将在相关网页上公布修改内容。修改后的服务一旦在网页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服务条款。服务商可随时登陆http://is.qq.com网站查阅最新版服务条款。
二、 服务商权利义务
2.1 服务商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根据用户的订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向没有订户关系的用户发送广告等其它无关信息。
2.2 服务商在给用户提供所有付费的服务时,应在用户付费确认的显著位置向用户明示使用方法、收费价格与收费方式,并在双方合作的服务页面显著位置设置退订窗口,以保证用户可以方便的取消服务。
2.3 服务商必须遵守国家电信和互联网信息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服务商保证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拥有合法使用权利,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得发送国家禁止的反动、色情、迷信以及任何具有攻击性、引起用户反感等各类非法信息。服务商必须负责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服务商网站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杜绝各种不健康的、非法的信息。
2.4 服务商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来源是合法的,并且不涉及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因此引起法律纠纷,概与腾讯无关,由服务商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2.5 若腾讯收到关于服务商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用户投诉,腾讯有权在查明属实后,立即停止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
2.6 不论服务商因任何原因退出“迷你门户”业务服务(包括在腾讯考核中被强制退出),服务商有责任提供一个月的退出缓冲期,在此期间服务商应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在其网站上或者其他渠道向用户做停止服务的声明。
2.7 服务商负责承担迷你门户合作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QQ/TM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以提供腾讯客服中心指向。对甲乙双方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服务商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2.8 服务商必须保证自身提供的迷你门户面板的界面美观,用户操作方便,对于UI设计和用户体验不能满足要求的用户将不允许上线,服务商必须保证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服务器资源,带宽资源,服务处理能力上提供保证,避免出现服务瘫痪、用户响应延迟等影响用户体验的情况,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保证服务的持续和稳定,如果一旦出现服务瘫痪等紧急情况,服务商应与腾讯相关人员紧密配合,快速响应迅速解决问题。
2.9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腾讯有权要求服务商立即整改、并有权视情况停止相应的“迷你门户”业务。如果造成了法律或经济上的纠纷,服务商还需对该纠纷造成腾讯的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腾讯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的合作。
A. 服务商违反国家电信和互联网信息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
B. 服务商提供的信息内容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利用迷你门户平台发送反动、色情、迷信等国家命令禁止的非法信息。
C. 服务商发送任何妨碍社会治安或非法、虚假、骚扰性、侮辱性、恐吓性、伤害性、破坏性、挑衅性、庸俗性、淫秽色情性等内容的信息。
D. 服务商利用迷你门户平台向QQ用户和TM用户发送纯粹广告、传销等信息,而没有提供实际使用价值。
E. 因服务商自身原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媒体对腾讯的负面报道。
F. 服务商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对腾讯用户产生较大影响,造成用户强烈投诉。
G. 服务商提供的信息内容未有合法授权,造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
H. 服务商提供的迷你门户元素在技术和表现形式上不符合腾讯公司相关规定。
I. 服务商面向QQ用户和TM用户提供与腾讯公司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服务,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三、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服务条款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履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腾讯公司 保留本服务条款之解释权。
腾讯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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